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用户空间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住房保障

2025年度申请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通告

2025-09-04 16:41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桂建发〔2025〕4号)以及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管理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以家庭(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分别为以下类型: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获得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范围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年满18周岁的人员;

(二)申请人及其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城镇范围内;

(三)申请人及其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房产包括住房、商铺和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

三、申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及其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576元;申请人属于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不受收入限制。

(二)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房产包括住房、商铺和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户籍不属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灵山县、浦北县不属于本市城镇范围),属于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必须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或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连续缴纳满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若不提供相关材料,不符合保障条件,不进行受理;

(四)申请人为毕业未满2年的大学、大中专毕业生的,属于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必须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或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缴纳1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1.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或保留资格申请表;2.已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到所居住公租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领取保留资格申请表,由物业服务中心先核对是否属于本小区居住人员以及是否有欠费等违规行为;3.在钦州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持单位证明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

第二步,1.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和须提交的材料送达至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2.已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将物业服务中心核对的申请表和须提交的材料送达至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初审3.钦州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三步,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已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将初审完成后的申请表和需提供的材料送达至所属的街道办或者镇政府进行复审。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到户籍地街道办或镇政府录入信息并告知工作人员向所属民政部门发起核对。

第四步,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已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以及单位公示后的申请职工将复审完成后的申请表和需提交的材料,送达至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进行办理。街道办或单位复审后,超三个月未送达至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的,不予受理。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须按照《申请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所需材料清单》、《申请保留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所需材料清单》、《钦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所需材料清单》的要求,对应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三)申请人与申请共同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监护、赡养、抚养、扶养或收养的关系,并均在本市城区(含沙埠镇)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灵山县、浦北县不属于本市城镇范围)从事合法的工作或职业,否则不受保障;借住在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属于该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共同保障家庭成员的不受理;不在原保障家庭成员名单或原不受保障的,先公示通过保障资格后,方可申请变更新增加或新保障的保障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四)申请人已婚的,必须填报配偶共同申请,否则视为瞒报处理;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填报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否则视为瞒报处理。

(五)在钦州市城区范围外已享受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等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请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六)家庭状况有变动的(家庭情况包含户籍状况、婚姻状况、房产状况、家庭人口状况、机动车辆登记等),须在变动的一个月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登记备案。若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一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按瞒报处理,资格有效期至违规之日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需在保障资格有效期结束前申请保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通过的,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将停止发放补贴并取消轮候配房)。申请人因住院、行动不便、拘留(服刑)、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材料申请保留保障资格的,可出具委托书以及情况证明材料委托共同保障的家庭成员代为办理相关事宜。若无共同保障的家庭成员,须在保障资格有效期结束前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登记备案,视具体情况决定资格有效期是否延期

(八)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累计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实物配租资格,进入轮候库中重新排队:

1.自愿放弃实物配租的;

2.自收到配租通知起10日内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3.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六、咨询及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777-2558954。

保障资格、住房补贴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

轮候配房咨询电话:0777-3230388。

投诉电话:0777-2822184。 


本通告自2025年9月3日起施行。2024年6月17日公布的《2024年度申请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通告》同时废止。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日


附件1:2025年度申请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通告.docx

附件2: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未获实物配租的填写).docx

附件3:钦州市本级保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已获实物配租的填写).docx

附件4:钦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表.docx

附件5:申请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所需材料清单.docx

附件6:申请保留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所需材料清单.docx

附件7:钦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所需材料清单).docx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