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建筑工程)的防水性能,确保其使用功能和使用年限达到设计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防水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建筑工程防水重要性的认识
防水工程是建筑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高低直接关系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渗漏问题是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通病,会对人民群众的正常学习、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居住建筑一旦出现渗水漏水,修补难,成本高,易引发邻里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提高对防水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防水工程质量控制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不留隐患。
二、加强专项设计,提高设计标准
(一)强化防水工程设计要求,编制防水工程设计专篇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增加防水工程专篇设计,设计交底应包含防水工程设计相关内容。专篇设计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等有关规定编制。
(二)提升防水工程设计标准,细化设计防水措施要求
1.防水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的相关要求。
2.防水工程设计应遵循“构造防水为主、材料防水为辅”的原则,防水设计应当明确防水构造层次和细部构造。
3.设计选用的防水材料,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特点、相容性和互补性等因素,并在图纸中标明品种、规格和性能。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品种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地下工程、屋面工程和外墙工程防水等级一律按照一级设防。室内工程防水等级除偶发渗漏水可能造成明显损失的场合按二级设防外,其余均按一级设防。
5.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遵循“防、排相结合,因地制宜”的技术原则。地下工程防水做法不应少于3道,其中防水混凝土1道,外设防水层不少于2道,且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应少于1道。地下室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抗渗等级不小于P8。
6.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诱导缝处防水措施不得少于两种,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7屋面工程(金属屋面除外)防水做法不应少于3道,其中卷材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屋面排水坡度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8.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2道及以上防水层,现浇混凝土外墙、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应设置1道及以上防水层,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
9.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室内楼地面防水做法不应少于2道,且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不应少于1道。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室内楼地面防水做法不应少于1道。室内墙面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
10.设计宜考虑施工的可靠性及施工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提升防水工程质量
(一)压实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项目防水设计、防水材料等情况进行质量信息公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应将防水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内容,不得肢解发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渗漏防治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2.设计单位对居住建筑易发生渗漏部位明确节点构造详图,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并明确与施工工艺密切相关的各类防水深化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验收环节应严格核查按图施工情况,在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中,应对渗漏问题防治的设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防水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防水工程依法实施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须包含防水工程质量管理协议内容,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防水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竣工报告应重点说明渗漏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成效。
4.监理单位应核查防水工程承发包手续,按设计文件内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监理要点和措施,编制防水分项工程监理细则,对易产生渗漏问题的部位或工序,加强旁站和平行检验,特别是要做好有防水功能要求的屋面、卫生间楼地面蓄水、外墙外窗淋水试验和给水管道压力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在防水施工期间,对项目渗漏防治专项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详实记录渗漏防治工作开展情况、防水节点施工情况、功能性检验情况等,并在项目《监理月报》中专项报告渗漏防治情况。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渗漏问题防治工作评价纳入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
(二)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根据防水设计专篇内容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监理单位对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检验批验收的重要依据。
2.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从组织、目标、人员责任、材料、工艺技术措施、验收程序、执行情况、奖惩制度等方面建立防水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工艺流程、图纸图集中的节点做法、淋水蓄水要求、验收制度等详细阐述,明确各施工阶段渗漏防控工作重点、责任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对易发生渗漏的部位和关键节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三)强化防水材料进场质量管控
1.防水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环保要求,防水材料供应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材料登记手续。材料供应单位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做好防水材料进场验收工作。严格材料报验和进场复试把关,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卷材、防水涂料、防水砂浆、止水带(胶、条)等原材料,应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3.施工单位应对地下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坍落度等进行检验,并有书面检查记录,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停止浇筑,并将情况及时反馈混凝土供应企业,混凝土供应企业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处理解决,严禁直接加水。
(四)严格按设计和标准要求施工
1.实施样板示范制度,施工前对每一部位的防水项目必须做好样板,样板段应展示工序做法并在完成面上进行相应淋水、蓄水检验。施工单位在样板段施工和检验的基础上总结质量控制措施和渗漏防控要点,对相应专业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可视化交底。样板经建设、监理、设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确保现场材料、工序严格按照样板进行。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需要及现行工程技术标准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防水工程的设计变更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防水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应按规定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3.加强对地下防水工程、屋面及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外墙等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从严控制现浇结构密实度、外观质量、位置及尺寸偏差,保证混凝土构件具备一定的自防水功能。地下防水层施工前,必须将基层上的尘土、砂粒、碎石、杂物、油污等清除干净,并检查结构混凝土施工质量,若发现蜂窝、麻面、露筋、裂缝或渗漏的,应进行修补或灌浆,确保无渗漏后方可进行防水层施工。
4.加强外墙填充墙砌体灰缝砂浆饱满度检查,填充墙顶部空隙部位应填充密实,不同结构材料的交接处应有抗裂增强措施,破损严重的砌块不得在外墙中使用。施工洞、脚手架洞眼等洞口应填塞密实并进行淋水试验,形成专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柔性防水层基面须平整,施工前对基层细部构造进行密封和附加增强处理,完成后须做好保护。管道、设备或预埋件应在防水施工前安装完毕,防水施工完成后不得在防水层上进行凿孔、打洞等损害防水层的作业。
6.防水隐蔽工程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监理单位应对防水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按照规定签署防水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不得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五)认真做好工序交接验收
1.门窗、保温、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工序交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结构尺寸、标高、基层处理防水构造措施等是否满足设计和后续施工要求。
2.工序交接验收发现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整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形成交接验收记录。后续施工不得破坏已完成的防水层和构造措施。防水相关工序过程验收,应建立项目影像资料库,保留质量控制点信息,便于后期有针对性的开展渗漏修补工作。
(六)严格蓄水(淋水)检验和防水工程专项验收
1.建筑屋面工程、外墙工程、室内工程在防水层和节点防水完成后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蓄水(淋水)检验后发现有渗漏或积水现象的,应整改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蓄水(淋水)检验及渗漏处理前后应形成影像资料存档,试验合格后形成正式书面记录。
2.防水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屋面、外窗(墙)、露台、地下室、厨卫、阳台等部位防水工程验收时,在施工现场验收部位设立验收公示牌,将楼栋号、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人、验收时间等在公示牌上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在验收完成后留存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班组长)、质量(施工)员、监理工程师等参与验收人员手举质量验收公示牌的照片,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附件一并存档备查。
四、强化各方责任担当,加大质量监督力度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职责进一步加强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监管。
(一)严格设计环节监管,严控设计变更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防水设计专篇、防水细部构造等内容的审查。不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设计,不予审查通过。
2.设计单位不得应建设、施工单位要求随意变更防水设计;设计变更或设计核定不得降低原设计防水标准,减少防水措施;对确需防水材料、防水措施等变更的,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变更不予审查通过,并对设计单位上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信用考核。
(二)严格施工质量监管,加强抽检力度
1.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施工过程的关键环节加强监管,一是加强防水材料的抽检力度,严防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二是居住建筑屋面、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在隐蔽前以及地下室底板面层浇筑之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监督机构进行节点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2.加强施工质量结果抽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已完工防水工程的检查力度,尤其要通过淋水、蓄水试验等手段加强居住建筑的抽查力度,通过抽检的方式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1.各参建单位主体要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依法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
2.对违反相关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惩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未按要求进行节点申报、未举牌验收或者无影像资料和书面检查记录的,对相关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予以通报,所涉及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淋水、蓄水试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8日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