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房屋建筑特别是居住建筑渗水漏水现象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正常学习、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已交付使用的房屋一旦出现渗漏问题,面临着修补难、成本高等难题,也易引发邻里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我市房建工程防水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政策。
三、主要目的
提升我市房建工程防水质量水平,有效治理防水渗漏顽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防水质量管理工作,本通知主要制定了以下三方面措施:
一是从源头抓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明确防水设计标准和要求。根据防水通用规范及其他技术规范要求,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增加防水工程专篇设计,并对防水工程设计标准以及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的细化设计防水措施作了明确要求。
二是重点加强防水工程施工过程及验收过程的质量管控。首先是明确参建各方防水质量责任,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其次是要求参建主体按照防水质量责任履行好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执行的相关要求,做好防水材料进场质量管控工作,严格按设计和标准要求施工。最后是强化防水工程验收质量要求,对工序交接及防水工程专项验收做了具体要求,重要工序实施前后要形成影像资料存档,防水工程要实施举牌验收。
三是加强防水工程质量事中事后监督力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防水工程设计环节监管,严控防水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防水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环节监管,强化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参建单位切实履行防水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工程防水质量管理要求适用于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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