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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关于尽快办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基本部分核拨手续的通告

2024-07-16 17:25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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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施工企业: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我市自2019322日起已停止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我办于20191021日印发《关于尽快办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核拨手续的通知》,并分别于2021720日、2022930日和20231023日三次印发了《关于尽快办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基本部分核拨手续的通告》,在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了公告。目前仍有198 笔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详见附件4)相关施工企业未申请办理拨付手续。请未办理拨付手续的企业,务必在20241231日前,尽快提交材料办理手续,对逾期未申请办理拨付手续的,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材料如下:

一、5项必备材料

1.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申请表(提供原件,详见附件1);

2.承诺书(提供原件,详见附件2);

3.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给建设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提供原件或电子发票彩印版,增值税专票提供第四联,增值税普票提供第三联);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提交工程项目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期间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可提交自项目开工1个月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据)。

二、1项工程项目证明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承建工程项目的证明材料,自行选取以下10项材料中任意1项提交即可。各县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不能只固定选择某项证明材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交。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筑施工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凭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的进账单和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账单或发票上须注明工程项目名称。 

5.建筑工程项目节点性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情况,提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或《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结算审定表》其中一项材料即可。 

6.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认可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材料。 

7.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8.建安劳保费收取凭证;

9.工程项目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提供,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验通过)。

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5+1”项材料中,除注明有提交原件字样的,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附件:1.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申请表

2.承诺书

3.钦州市劳保机构联系方式

4.钦州市建安劳保险费基本部分未拨付工程项目明细表


钦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

2024712日  



附件1.2.3.docx

附件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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