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
| 标 题: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钦市建房〔2023〕16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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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保监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广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22〕5号)和《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钦政办规〔2019〕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现就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且每平方米不得低于2022年11月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房屋建筑造价指标指数的115%。
二、取消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级监管预售资金的措施。
三、自2023年2月26日后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楼栋,按照本通知第一点执行;2023年2月26日前正在监管,为一、二、三级信用等级企业开发的楼栋,均按1955元/m2确定重点监管额度;为四级信用等级企业开发的,按1955元/m2上浮50%确定重点监管额度。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根据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房屋建筑造价指标指数动态调整。
五、本通知具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联系人:黄宝国,联系方式:2826025;黄霞晖,联系方式:2862011。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