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九条
2.【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3.【地方性法规】《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权的通知》(桂建政务〔2014〕4 号)第六条。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钦州市民服务中心G区住房城乡建设局98窗口
五、实施对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申请暂定级资质核定的实施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原件。申请人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企业登录”填写信息并打印),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区外的证书需到工作所在地职改办重新确认其资格)、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提供近1个月的凭证)。
二、申请延期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原件。申请人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企业登录”填写信息并打印),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在开发经营项目的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按上述证件顺序,有预售证提供预售证,无预售证提供施工证,依次类推。仅需提供一样即可。)。
(五)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区外的证书需到工作所在地职改办重新确认其资格)、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提供近3个月的凭证)。
注:申请人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若有效期已过,则须申请重新核准暂定资质。
三、申请重新核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原件。申请人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企业登录”填写信息并打印),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区外的证书需到工作所在地职改办重新确认其资格)、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提供近3个月的凭证)。
四、申请变更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需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如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延期及变更: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7-2558831 (房产科0777-2862023) 投诉电话:0777-2558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