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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以家庭(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获得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范围内城镇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等低收入对象,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年满18周岁的人员;
(二)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城镇范围内;
(三)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
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三轮车)。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及保障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779元;申请人属于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不受收入限制。
(二)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内无房产或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户籍不属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灵山、浦北不属于本市城镇范围),属于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或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内,有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工作、生产经营满1年。若不提供相关材料,不符合保障条件。
(四)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为毕业未满2年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1.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前往在本市城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或申请保留表;2.已获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到所居住公租房小区的服务中心领取申请保留表,由服务中心先核对是否属于本小区居住人员以及是否有欠费等违规行为;3.在钦州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持单位证明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
第二步,1.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和须提供的材料提交至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2.已获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将服务中心核对的申请表和须提供的材料提交至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申请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资格的困难家庭须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初审;3.钦州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三步,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已获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将初审完成后的申请表和须提供的材料提交至居住所在地所属的街道办或者镇政府进行复审。申请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资格的困难家庭需要前往户籍街道办或镇政府录入信息并告知工作人员向所属民政部门发起核对。
第四步,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已获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将复审完成后的申请表和须提供的材料,以及单位审核公示后的申请表格和须提供材料均提交至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进行办理。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人以及保障家庭成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移交司法机关,且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须按照《申请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提供材料告知清单》《申请保留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提供材料告知清单》《钦州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提供材料告知清单》的要求,对应实际的申请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三)申请人与填报申请共同保障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以及抚养的关系,并在本市城区内实际共同居住且均从事合法工作。
(四)申请人已婚的,必须填报配偶共同申请,否则视为瞒报处理;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填报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否则视为瞒报处理。
(五)在钦州市城区范围外已享受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等住房保障的,不得在本市申请。
(六)家庭情况有变动的(家庭情况是指户籍、家庭收入、婚姻状况、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机动车辆登记等),须在变动的一个月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登记备案。若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一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按瞒报处理,资格有效期至违规之日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需在保障资格有效期结束前申请保留保障资格。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通过的,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将停止发放补贴并取消轮候配房)。
(八)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累计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实物配租资格,进入轮候库中重新排队:
1.自愿放弃实物配租的;
2.自收到配租通知起15日内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3.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4.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九)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从获得保障资格次月起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符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将通过短信、电话等进行通知,申请人本人根据通知要求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受理窗口签订《租赁补贴申报协议》等相关手续。本年度内已通知但仍未前来签订《租赁补贴申报协议》等相关手续的,将视为放弃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的规定,将不发放本年度的租赁补贴。
六、咨询及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777-2558954。
保障资格、租赁补贴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
轮候配房咨询电话:0777-3230388。
投诉电话:0777-2822184。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
6.17——附件1:2024年度申请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通告.doc
6.17——附件2: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未获实物配租的填写).docx
6.17——附件3: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保留表(已获实物配租的填写).docx
6.17——附件4:钦州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表.docx
6.17——附件5:申请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提供材料告知清单.docx
6.17——附件6:申请保留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提供材料告知清单.docx
6.17——附件7:钦州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提供材料告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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