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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56号)第五条规定,承租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市中心城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当地获得其他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15平方米,应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经核查,决定对2024年第二批14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取消保障资格。
附件:钦州市本级2024年第二批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名单(14户)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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