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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56号)第五条、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市中心城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当地获得其他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15平方米,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应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经核查,决定对2024年第一批89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取消保障资格。
附件:钦州市本级2024年第一批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名单(89户)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钦州市本级2024年第一批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名单(共89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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