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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承租房子装修后,增加的部分算谁的?

2024-11-21 08:26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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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华和王某昌是朋友关系,王某昌因为孩子马上要上小学,需要承租李某华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子。由于李某华的房子长期没有人居住,出于便利孩子的需要,王某昌对房子进行了全方位的装修,同时也购置了新的家具。考虑到装修的价值,王某昌与李某华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为6年,到期如果要续租,应当取得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同意。但因为市中心的房价飞涨加上李某华有资金需要,3年后李某华准备出售房屋,但买房人要求房子里没有租客,于是李某华希望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答应向王某昌支付一定的补偿。王某昌同意搬走,但认为装修花了很多钱,李某华应当补偿。李某华心想房子最终是要卖掉的,装修自己也用不了,于是不同意额外再补偿王某昌,于是让王某昌自己把装修拆了拿走,自己不需要。王某昌不同意,故不肯搬走,双方僵持不下,均到法院起诉。李某华要求王某昌限期搬离,王某昌则要求李某华支付装修的补偿款。

【焦点问题】

租的房子进行了装修,装修究竟归谁?

【案例解答】

这涉及民法典中规定的添附规则的适用。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承租房里的装修是添附的典型体现。添附是所有权取得的根据之一,这是因为添附发生后,要恢复各物的原状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就像装修一样,要拆也能拆除,但是成本太高。因此,有必要确定添附物的权利归属,以解决双方的争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2条的规定,添附后所有权的确定有三个层次:第一,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体现在本案中,如果李某华和王某昌能够就装修物的归属或者补偿达成一致,则应当遵照双方的约定处理。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应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所谓发挥物的效用原则,是指物归属于哪一方更能够发挥物的效用,就应归属于哪一方。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是指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更好的保护。两个原则中,应当首先考虑物的效用原则。第四,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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