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建筑质量保修引发纠纷”
2022-06-15 11:24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A司签订施工合同。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一个月,发现屋顶漏水,要求A司无偿维修,并赔偿损失。A司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保期、且已验收合格为由,拒绝维修和理赔。
【处理结果】
经法院判决,A司承担无偿维修责任。
【案件点评】
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报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