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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

2021-01-25 15:07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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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市A区XX镇XX村建设五栋一层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424.97㎡。2018年1月17日,该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巡查检查发现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后经立案调查查明,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房屋所处位置属于城市规范区范围内,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并对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3日向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其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其公司是具有公安部下发的三级资质等级的专业爆破公司,在广西各地市共有已获批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11座。根据公安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公安局已批准同意其公司选定在该市A区XX镇XX村的荒山荒地上筹建一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因此,其公司才建设了涉案房屋。该库址距市城区20公里,距某镇12公里。其公司已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设计和评估单位严格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该项目规划的库址选择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公安部门已于2017年组织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安全验收评审。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其公司进行处罚,其公司认为,该项目选址在远离人居的地方,属临时建筑,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也不违反建设规划,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并处以罚款,有违合理行政原则。

  2018年4月17日,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立案受理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并要求被申请人该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答复,同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该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如下答复意见:1.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是具有公安部下发的三级资质等级的专业爆破公司,该项目也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但该公司建设涉案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构成违法建设事实。该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证实。2.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单位对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法律依据明确。3.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其单位已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先行告知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处罚决定程序合法。4.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其公司未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违法建设事实清楚。但该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没有论证涉案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及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范实施的影响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据以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不够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复议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某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如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先责令限期改正,如确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限期拆除。也就是说,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某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违法建设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拆除的情形,但其在没有论证涉案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及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范实施的影响的情况下,就直接、简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决定合法、合理。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本案中,某市原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律适用方面不够准确。该处罚决定书中对涉案违法建设事实的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而第四十条一共有三款,应当明确具体适用到哪一款。本案中,甲爆破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注意准确、规范适用法律。

  (三)执法易错点

  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执法往往比较随意,认为只要是违法建设就当然可以拆除,而没有对违法建设是属于责令改正情形还是应当拆除的情形进行认定,是否达到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程度,是否必须拆除进行审查。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依法行政不仅包括合法行政,也包括合理行政。本案的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要依法,还要考虑合理、适度原则。该案在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促使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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