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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钦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2019-12-11 17:20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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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钦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然而,被申请人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有关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具体权利。对此,显然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正确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或诉讼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现在所使用的房屋没有建设许可证是事实,但已于2000年搭建使用,并一直沿用至今,时间长达十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并未注明溯及既往。被申请人不审查客观事实,草率地以城乡规划法为处罚依据,明显是错误的。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背社会客观实情,显失公平,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像申请人一样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搭建房屋的情况普遍存在,而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平,难以服众。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定程序,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客观事实相悖,而且显失社会公平,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申请人建设前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该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依据该法律条文,被申请人作出了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时,被申请人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申请人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先行告知行政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才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交到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于2019年9月19日前提出答复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才向本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属于未按时提交答复及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此,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超期答复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办案体会】

近年来,因被申请人不按时答复及提交证据材料而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实践中,由于法制机构人员少、案件多以及部分办案人员对有关法定期限的计算把握不准确和不重视,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导致案件办理超期。对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加以规范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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