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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钦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2023-05-10 16:13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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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钦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项目建设,需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文昌南一巷17、19号钦南区商务局、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个单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做好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钦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至6月8日止(共30日)。如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在征集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三沿路11号,联系电话:0777-2862351。

附件:钦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钦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钦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文昌南一巷17、19号钦南区商务局、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个单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做好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征收对象

钦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项目红线范围内钦南区商务局、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个单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2530.28㎡。

二、征收人

钦州市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

钦南区商务局、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部门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

实施时间: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为止。

签约期限: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天内。

六、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等。

七、评估机构确定和房屋补偿依据

(一)评估机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定。

(二)房屋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固定设施移装补助费、停产停业费、奖励费等具体按照《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执行。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情况,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

根据《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规定,具体如下:

(一)非住宅搬迁

搬迁补助费:办公用途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补助,仓库、旅业等用途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助;营业性销售店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补助;大型机械设备按评估价的10%支付。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水电、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的,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

补助标准

电话、宽带网迁移费

按电信部门的迁移收费标准:每号60元,限于在电信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

不含材料费

有线电视迁移费

按广电部门的迁移收费标准:每个终端50元,限于在广电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

水一户一表安装费

按500元/户进行补助

电一户一表安装费

按500元/户进行补助

三相电源安装费

1500元/户,限于在供电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

空调迁移费

挂式200元/台/次、柜式300元/台/次

太阳能拆装费

500元/台

十、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根据《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征收部门申请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对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偿的房屋: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十一、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将视为被征收人确认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钦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钦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选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工作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一项目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外围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十二、不履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以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报请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提请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规定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期搬迁。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六)本方案由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钦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