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部门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议将“(十二)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中的“支持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修改为“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是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桂自然资发〔2021〕81号)的规定,目前尚未有相关文件明确钦州属于“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不建议提高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的用地比例和建筑面积比例。 |
钦州银保监分局 | 建议将“(十三)加大财政、税费、金融、水电气价格等政策支持力度”中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修改为“鼓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金融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 | 是 | 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权限。 |
市住房保障中心 | 建议将《意见》二、着力提升公租房保障能力(六)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其中....样化的居住需求。”修改为“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其中第一档为我市保障范围户籍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参照市场租金的90%,2022年度的补贴标准暂为10元/㎡/月/人,此后每三年参照当年度权威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主城区市场租金调查结果为调整标准;第二档为除第一档外的获得保障资格的对象,参照市场租金的50%,2022年度的补贴标准暂为7元/㎡/月/人,此后每三年参照当年度权威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主城区市场租金调查结果为调整标准。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常态化受理,每年度发放完当年度的住房租赁补贴,规范发放条件和流程,简化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 1、采纳“每三年对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的建议。 2、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对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手段,是与实物配租一并重要的基本兜底线。建议“每半年发放一次住房租赁补贴”不做修改。 |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每三年对住房租赁补贴进行调整,贴合市场经济需求,通过符合往后经济发展需求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切实减轻保障户的住房压力。因补贴资金需要向市财政请款拨付后方可发放,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建议由每半年发放一次改为每年度发放完当年度补贴即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行政审批局 |
无修改意见 |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税务局 钦州供电局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灵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浦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钦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钦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开投水务公司 |
逾期未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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