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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工作部署,坚决防范新的预售资金被抽挪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涉及企业的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监管账户管理
(一)严格按照“一预售证一监管账户”原则开立账户,账户名称需清晰体现企业全称,统一规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栋号+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开立主、子账户形式的监管账户。
(二)监管账户须与企业一般账户显著区分,务必在销售现场公示监管账户信息,方便购房人核对与监督。
二、强化预售资金归集管理
企业应将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各类形式的款项)全部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归集无遗漏、无截留。
三、合规使用预售资金
(一)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依据工程监理机构确认的工程进度,达到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预设的工程建设节点,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
(二)严禁违规使用、抽挪预售资金,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核查。
四、配合预售资金对账工作
积极利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强化预售资金对账管理,原则上每月至少完成1次对账,确保预售资金信息记录及时、完整、准确。
五、配合抽查检查工作
自觉接受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的抽查检查及“回头看”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及三方监管协议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依法依规处理。请各企业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切实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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