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钦州港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住建局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按通知要求按时办理资质延续。涉及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材料,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执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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