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督〔2024〕19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4号)以及《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审批发〔202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和职责
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
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一)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钦州市优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实施方案》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办事指南》有关规定,对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的建筑垃圾,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运输单位承运到已建成的钦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已建成的钦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详见附件2)。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事项,其承办窗口地点在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B区交通城管综合窗口21号窗口(办理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办事指南)。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处置合同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环卫部门办理排放处置核准手续。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处置建筑垃圾。
(二)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工程量、工程建设计划等编制项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弃土)的产生量、现场分类堆放处置方式和清运频率等;依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许可,与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合同或消纳处置单位出具的同意接纳建筑垃圾的材料。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管理。
施工单位按以下要求严格落实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1.施工现场设专门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场地,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土方(弃土)应分类、集中堆放和清运,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2.无害的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工地回填,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存放,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识;
3.堆放建筑垃圾应采取防扬散、防抛撒措施,并及时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密闭清运至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4.在施工现场暂存或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5.在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管道运输,施工层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6.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7.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弃土)清运时要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监管,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做好登记并逐一检查,建筑垃圾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证,车箱应密闭,车轮车身不得带泥上路,运输车辆不得出现超重、超载现象,未达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应当场完成整改,达到要求后再放行。
三、工作措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监站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落实属地行业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是开展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施工单位要负牵头责任,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有实效。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监站要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引导。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监站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在建工地按要求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着力提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三)强化督促指导。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监站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不到位的工地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联系人:梁斌,联系电话:0777-2862080,邮箱:qzzjjzak@163.com。
附件: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办事指南
2.钦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01项。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窗口
实施主体: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窗口: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B区交通城管综合窗口21号窗口。
五、服务对象: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申请表(原件1份);
2.工程开工合法手续(复印件1份);
3.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
4.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合同或消纳处置单位出具的同意接纳建筑垃圾的材料(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十、咨询方式:0777—2558862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0777-2558800
附件2
钦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
序号 |
消纳场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钦州市银源建筑垃圾消纳场 |
钦南区沙埠镇老虎滩 |
黄昌菲 |
18907875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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