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7日 |
| 标 题: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建管〔2023〕8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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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在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守工程质量检测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重点
(一)检测机构市场行为
主要检查检测机构合同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超资质承揽检测业务的情况,环境场地设施、管理体系制度等是否满足业务开展要求。
(三)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过程中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情况
主要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行为,甚至是弄虚作假的检测行为,是否建立检测不合格报告台账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处理。
(四)检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情况和视频监控使用情况
主要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建立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制度,本单位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检测数据、曲线、检测报告等信息是否正常上传,视频监控系统是否覆盖所有规定场所、摄像头是否能够正常运转,对可疑的检测行为可结合视频回放录像核实。
(五)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管理情况
检查桩基静载试验工地的现场质量管理情况、人员到位履职及信息上传情况;到工地现场复核回弹法、钻芯法等现场检测行为的真实性。
(六)《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钦市建管〔2021〕155号)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时间安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8月21日起组织检查组对在钦州市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监督。检查完毕后,将检测机构动态监管评分记录上传到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情况按如下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处理,且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的,在情节较重情形处理基础上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在情节严重情形处理基础上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或取消其在本市承接业务资格,或上报有关机关撤销检测资质资格。
(二)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组检查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消极或拒绝检查。
(三)有关检查情况作全市通报。
联系科室及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0777-2862080。
附件:1. 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2. 2023年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检查表
3. 检测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4. 桩基静载试验现场检查表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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