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5日 |
| 标 题: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在建工地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建管〔2023〕17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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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市质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3.2”南宁汉军五象一号二期项目活动板房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整治在建工地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在建工地火灾事故发生,并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层级监督检查发现的我市部分在建工地存在的参建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不到位等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整改和管理,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全覆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除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方式
(一)排查整治范围: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本级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区)参照本方案对所管辖的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适时对各县(区)的在建项目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二)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四)是否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六)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模板支架的架体是否采用不燃材料搭设,高层建筑、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和临时疏散通道是否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八)工地生活、施工用火用电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动火作业现场监护措施是否落实;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管理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以及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在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问题;
(十)是否达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人员分组
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市本级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军担任抽查组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科长黎国梁、质安科科长吴震波、市质安监站站长陆辉毅分别任第一、二、三小组小组长。
(一)第一小组:
小组长:黎国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科长
成 员:蒲 波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工作人员
市质安监站负责被检项目的一名监督人员
(二)第二小组:
小组长:吴震波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科长
成 员:梁 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工作人员
市质安监站负责被检项目的一名监督人员
(三)第三小组:
小组长:陆辉毅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成 员:施庆扬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工作人员
市质安监站负责被检项目的一名监督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在建工地要充分认识在建项目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性,认真对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落实各项施工工地消防管理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和研究火灾防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保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复查。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落实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及报送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请各地于2023年4月5日前,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总结电子版(包括加盖公章扫描件)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
联系人:梁 斌 联系电话:0777-2862080。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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